實踐大學金融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7年1月17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核備
97年7月2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核備
101年08月1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核備
105年02月24日金融管理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03月23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核備
109年03月04日金融管理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03月25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核備
113年10月28日金融管理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1月14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核備
114年01月15日金融管理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01月22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核備
第一條 實踐大學金融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訂定「實踐大學金融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掌理本學系教師下列事項之初審:
(一)教師聘任、聘期、評鑑、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有關事項。
(二)教師資格送審即升等有關事項。
(三)教師進修、休假研究有關事項。
(四)教師延長服務有關事項。
(五)教師重大獎懲有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規應行審議或交議事項。
第三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本學系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選任委員:由本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選任之,副教授未達人數時,由助理教授遞補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之選舉,由系務會議辦理改選。
(三)有關教師升等審查事宜,應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辦理。
選任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應由系主任簽請院教評會主席同意,邀請校內外教師補足。選任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繼續執行其職務時,應另推選委員遞補,繼任委員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
第四條 系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為之。
審議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事項,會議出席人數及審議通過人數另依教師法第四章辦理。
審議教師評鑑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鑑不通過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系教評會會議決議應作成紀錄,經系教評會主席核定後,妥善保存。
第五條 系教評會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 系教評會議案之討論與委員本身利害關係時,當事人應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之出席委員人數。
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得由教評會委員提請教評會審議,決議之。
系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不得低階高審;教評會委員人數不足時,應由學系簽請上一級教評會主席同意,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補足。如遇送審人為學系主管時,則由上一級教學單位主管推薦委員補足。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經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